【基本案情】
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在贵州省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建设八吝大坝。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调查,八吝大坝工程建设运行加剧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鳠栖息生境不适宜性程度、压缩了斑鳠繁殖栖息地空间,且未建设过鱼设施,对斑鳠洄游产生了阻隔效应,存在进一步降低斑鳠种群资源量的风险,加剧斑鳠在该河段的野外种群濒危程度,对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造成斑鳠流水型河流生境8.85km生态服务功能季节性损失,评估损失费用共计3037.81万元。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网站通报了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督察时发现的问题,包括上述情况。2022年11月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与水务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水务公司在其违规建设八吝大坝工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037.8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和生态修复义务,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期限、生态修复方式及措施、修复效果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与申请人水务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没有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民事案件。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履职担当,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助推问题及时有效整改。案件审理前后,人民法院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多次列席专题联席会议,强化法律问题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导,促使行政主管部门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及时跟进回访,监督赔偿义务人依约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斑鳠种群重建、八吝大坝过鱼设施均按协议履行;立足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在案涉保护区流域挂牌设立珍稀物种司法保护观测点,加大对珍稀物种的保护力度,积极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