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川在福建省东山县虎崆澳海域渔排上收购水产品,其子被告人谢某城协助称重、分拣、记账、结算等。2021年禁渔期后,谢某川分别与邱某福、傅某坤等8人(均另案处理)约定,由谢某川提供出海捕捞的鱼饵、碎冰及生活用品等,邱某福、傅某坤等8人分别驾驶渔船、利用笼壶捕捞螃蟹等水产品,所得渔获物由谢某川收购再转卖他人。2021年5月至6月,谢某川收购水产品价值共计527407元,非法获利10000元。同年9月1日,谢某川、谢某城经漳州海警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诉讼过程中,谢某川、谢某城自愿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谢某城自愿签订《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川、谢某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谢某川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自愿购置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谢某川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谢某川有期徒刑一年;谢某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谢某川违法所得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责令谢某城严格按照《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约定,在缓刑考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公益活动任务,征得当地社区矫正机关认可,将谢某城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表现情况作为缓刑考验内容之一纳入考核。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保护和利用海洋碳汇是“双碳”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海洋碳汇保护和利用专业化水平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地生态环境特点与保护需求,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举措,实践“净滩护海”生态修复方式。积极引导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以参加公益活动的方式替代性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增加海洋碳汇。通过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达到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的平衡。同时加强释明和监督,责令将协议履行情况与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考核挂钩,保障修复实效。本案具有“公益性+可量化”“等效性+可替代”等突出特点,体现了“以案正人、以人促改、以改护海”的价值取向,为加强“双碳”司法服务积累了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