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7-03浏览次数:4069

本法是关于污染预防、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一部法律,其目的在于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宣 言
在此仅宣布,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本法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污染预防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前 言
鉴于加拿大政府寻求达到可持续发展,而这有赖于生态性地有效利用自然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资源,以及政府和私人实体在作出所有决定时,认可将环境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的必要性;

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污染预防,将其作为一个国家目标和达到保护环境的优先途径;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有必要实际消除那些存在持久性的和生物聚积性的有毒物质;如果污染物质和废弃物排放进入环境是不可能被防止的,有必要对它们予以控制和管理;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生态系统途径的重要性;
鉴于加拿大政府决意继续展示其在确定环境标准、生态系统目标、环境质量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方面的国家领导能力;
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加拿大境内的所有政府具有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保护环境,认可所有政府所面对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合作解决获益;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通过与各省、地区和土著人民的合作,以尽力达到所有加拿大人民的最高环境质量水平和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有毒物质在环境中存在的风险成为国家关心的问题;有毒物质一旦进入到环境就不可能一直包含在某一地理区划内;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在作出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相关的决定的过程中,科学所扮演的整体角色如同传统的土著居民的知识所扮演的角色,并且认可应当在该过程中考虑这种环境的或健康的风险和社会的、经济的和技术的问题;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可,与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质相关的使用者和生产者的责任,并且已经采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鉴于加拿大政府承诺,确保其以一定方式在联邦的和土著的土地上实施的经营和活动,与污染预防和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原则相一致;
鉴于加拿大政府将致力于通过污染预防排除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对使用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及实际消除持久性的和生物聚积性的有毒物质时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的风险;
鉴于加拿大政府认识到通过确保安全和有效地使用生物技术以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以及保护人类健康的必要性;
以及鉴于加拿大政府必须能够履行环境方面的国际义务。
因此,现在以女王陛下的名义,经由加拿大上议院和众议院的建议和批准,制定本法如下:
简略标题
简略标题
第1条 本法可以简称为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行政义务
加拿大政府的义务
第2条 在本法的执行中,加拿大政府除应当遵守加拿大宪法和法律,依据第1.1款,还应当:
1. 用某种方式行使其权利,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应当用预防原则,但一旦发生严重风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少完全科学确定性,将不能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促进和加强可实施的污染防治方法;
1.1采取预防的和救济的措施,以保护、提高和恢复环境;
2.在作出社会和经济的决定时,考虑到保护环境的必要性;
3.实现考虑到生态系统的、独特的和基本的特性的生态系统途径;
4.为保护环境致力于与各政府合作行动;
5.鼓励加拿大人民参与对环境有影响的决策过程;
6.促进由加拿大人民保护环境;
7.确定全国一致的环境质量标准;
8.向加拿大人民提供加拿大环境状况的信息;
9.应当用包括传统的土著居民的知识、科学和技术在内的知识,来确认和解决环境问题;
10.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以防使用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物质和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的风险;
10.1通过确保安全和有效的使用生物技术,保护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环境,保护人类健康;
11.致力于迅速和坚持不懈行动,以评估在加拿大境内现存的或新出现的那些物质是否为有毒物质或可能成为有毒物质;以及评估这类物质给环境、人类生命和健康造成的风险;
12.致力于为加拿大全国达到最高环境质量水准的目的而达成关于政府间的协议和协约意向的行动;
13.在合理可能的程度上,确保以一种补充方式提出所有领域内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的联邦规章,以避免重复,并且提供有效的和广泛的保护;
14.致力于行使其权力,以要求用协调方式提供信息;
15.以一种公正的、可预期的和一致的方式适用和执行本法。考虑加拿大政府在依据第1款第1.1项规定采取任何措施前,应当考虑以下情形:(第1.1款)
1.由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人类和生态的短期和长期利益;
2.由上述措施导致的积极经济影响,包括那些由健康的、环境的和技术的进步及创新导致的成本节约;
3.从措施中产生的任何其他利益。
不受限制的行为
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可以阻止那些为了本法的目的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时所采取的任何行为。
解释
定义
第3条 本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法。
“土著政府”
“土著政府”是指依据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和土著人民之间达成的协议建立的或据此进行运作的统治机关,该统治机关被授权制定涉及以下内容的法律:
1.环境的保护;
2.为第7章第5分章的目的而进行的交通工具或发动机的登记。
“土著的土地”
“土著的土地”是指:
1.受印第安法律约束的保留地、抛弃地和为某区域的使用及获益而保留出的所有其他土地;
2.包括任何水体在内的土地。该土地受加拿大政府和土著人民之间达成的广泛或具体主张的协议,或者自治政府协议的约束;
3.在第1项中或第2项中提到的,土地之上的和地表之下的空气和所有大气层。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一定状况下的大气,由于大气中整体或部分的存在着某―物质,导致直接的或间接的下列情形:
1.危及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2.妨碍对生命和财产的正常享受;
3.危及动物生命的健康;
4.引起对植物生命或对财产的损害;
5.对生态系统造成退化或改变,或者构成退化或改变过程的一部分,以致有害于人类、动物或植物对生态系统的利用。
“分析员”
“分析员”是指依据第217条第1款规定,任命为分析员的某人或某一类人中的一名成员。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生物有机体中的多样性,但不限于前述定义的一般性。包括陆地的、海洋的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和它们共同形成的生态复杂性的一部分,以及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技术”
“生物技术”是指在直接、间接利用生物体或生物体的部分或生物体的产品的自然或改变的形式时,其应用科学和工程。
“物质的种类”
“物质的种类”是指任何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
1.含有相同的化学构成成分;
2.具有相似的物理―化学的性质或毒理学性质;
3.为了第68条、第70条和第71条的目的,具有相似的使用类型。
“委员会”
“委员会”是指依据第6条规定建立的国家咨询委员会。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是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
“执行官”
“执行官”是指依据第217条规定被任命为执行官的某人或某一类人中的一名成员。
“环境”
“环境”是指地球的组成成分,包括:
1. 大气、土地和水;
2.所有大气层;
3.所有的有机物质、无机物质和生物体;
4.互相影响的自然系统,包括第1项至第3项所提到的成分。
“环境紧急事件”
“环境紧急事件”具有第八章所表达的特定含义。
“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包含生态系统的健康。
“环境登记处”
“环境登记处”是指依据第12条规定建立的登记处。
“联邦土地”
“联邦土地”是指下列各项:
1.土地,包括属于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或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有权处置的任何水体;以及在土地之上和土地表层之下的大气和所有大气层。
2.下列的土地和区域:
(1)依据海洋法确定的加拿大的内水,包括这些水域之下的海床和底土,以及这些水域之上的领空;
(2)依据海洋法确定的加拿大的领海,包括在领海之下的海床和底土,以及在领海之上的大气和所有大气层。
“联邦机构”
“联邦机构”是指下列各项:
1.加拿大政府的一个部门;
2.加拿大政府的一个机构,或者依据、按照议会法案建立的其他实体,他们通过加拿大王国的有权部长就管理的事务向议会最终负责;
3.依据财政管理法第83条第1款定义的王室法人;
4.联邦事业。
“联邦事业”
“联邦事业”是指在议会法律授权范围内的任何事业,包括,但是不限于下列各项:
1.无论是在内陆还是在海上,为水上运输和海上运输经营或与其有关的事业,包括经营船舶和用船舶运输;
2,省与省之间相连的或超越一省范围的铁路、运河、电报或其他事业;
3.一省与其他省之间相连的或延伸超越一省范围的船舶航线;
4.在省际之间或在任一省与加拿大之外的其他国家之间的轮渡;
5.空港、航空器和商业航空服务:
6.广播事业;
7.银行;
8.尽管其整体位于一省之内,在其建立之前或之后,被议会宣布为了加拿大的一般利益或在两个、两个以上省份的利益的某一事业;
9.各省立法机构的排他性法律授权范围之外的事业。
“燃料”
“燃料”是指为产生能量而被燃烧或氧化的任何形式的物质。
“政府”
“政府”是指一省的政府或一个地区的政府,或者一个土著政府。
“部长”
“部长”是指环境部长。
“加拿大境内的转运”或“加拿大境内的运输”
“加拿大境内的转运”或“加拿大境内的运输”是指省与省之间的转运或运输。
“污染预防”
“污染预防”是指利用加工、实验、原料、产品、物质或能量以避免或减少污染物质和废弃物的产生,以及减少对环境或人类健康的全部风险。
“规定”
“规定”是指依据本法制定的规章。
“省” ,
“省”包括一定地区。
“排放”
“排放”包括放出、喷射、注射、接种、抛弃、堆积、溢出、漏出、渗露、倾泄、放射、倒空、抛掷、倾倒、放置和用尽。
“出售”
“出售”包括为出售、租赁发出要纹,为出售、租赁而占有,为出售、租赁交付。
“物质”
“物质”是指任何可区分种类的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以及包括下列各项:
1.任何能够扩散到环境中的物质,或者在环境中被转化形式后能够扩散到环境中的任何物质,或者在环境中能够引起这种转化的任何物质;
2.任何元素或自由的活性基;
3.自然产生的,或者是作为化学反应结果的特定分子形态组成元素的任何化合物;
4.自然产生的,或者是作为化学反应结果的不同分子的复杂化合物,但是实际上不是单个要素简单结合形成的;而且,除了为第66条、第80条至第89条和第104条至第115条的目的,包括:
5.任何混合物,指多种物质的结合,而不是某一物质自身的产物,这区别于化合的物质;
6.任何制造项目,在制造期间被制造成一种特定的物理形状或图案,并为其最后使用的目的,其某一种或多种功能整体上或部分上依赖于它的形状或图案;
7.任何有生命的物质,或者任何不同分子组成的复杂化合物,其中被包含在任何工业、事业或活动中产生的流出物、排放物或废弃物中。
“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符合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又不损及符合后代人的发展需求的能力的发展。
“瞬时反应介质”.
“瞬时反应介质”是指在某一化学反应过程中形成的或消灭的某一物质。
“通过”
“通过”,是指除为第139条和第155条的目的,通过某一国家的某一地区,但该国既不是运转的始发地国,又不是运转的目的地国的国际越境运输的一部分。
“事业”
“事业”包括商业。

“部长”和“任何一个部长”的涵义
本法中使用的“部长”一词,指的是环境部长和卫生部长,本法中使用的
“任何一个部长”的表述,指的是或是环境部长,或是卫生部长。
物质的种类
为本法的目的,除了第1款,“物质”包括一类物质。
土著的权利
第4条 为进一步确定,本法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废除或毁损1982年宪法第35节所认可和主张的为加拿大土著居民现有的土著的权利或协议权利提供的保护。
女王陛下
对女王陛下有约束力
第5条 本法对依加拿大或加拿大某一省名义的女王陛下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行政部门
咨询委员会
国家咨询委员会
第6条 为使国家行动能够对影响环境的问题得到实施和采取协作行动的目的,以及为避免政府间的管理活动重复的目的,部长应当建立一个国家咨询委员会行使下列权利:
1.在依据第93条第1款规定制定被提议的规章方面,向部长提出建议;
2.为管理有毒物质,对政府间合作、协调的途径向部长提出建议;
3.在对加拿大政府和其他政府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并于本法相关的其他环境问题上,向部长提出建议。
预防原则
在提出它的忠告与建议时,委员会应当使用预防原则(第1.1款)。
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应当由下列成员组成:
1.每一位部长的一位代表。
2.每个省政府的一位代表。
3.依据第3款,在下列地区基础上应当选出不多于6名的土著政府的代表:
(1)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新纽芬兰岛、爱德华王子岛、诺华斯科第亚、新不伦瑞克的因纽特人;
(2)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魁北克的因纽特人;
(3)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安大略省的因纽特人;
(4)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马尼托巴、萨斯咯彻温省、阿尔贝托、西北地区和努拿胡特的因纽特人;
(5)代表所有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除了在英属哥伦比亚和育空地区的因纽特人;
(6)代表所有的因纽特人的土著政府的一位代表。
省的代表
每一省的政府的代表应当由该省选出。(第2.1款)
土著的代表
依据第3款,土著政府的代表应当由他或她代表的土著政府选出。(第2.2款)
因纽特人的土著代表
依据第3款,因纽特人的土著政府的代表应当由这些政府选出。(第2.3款)
没有土著政府时
如果一个地区没有第2款第3项第1目至第6目所提到的因纽特人士著政府或土著政府,该地区的因纽特人或土著人的代表,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依依据第4款规定制定的规章选出。
规章
部长可以依据第3款的规定制定有关选举代表的方式的规章。
部的咨询委员会
第7条 为依据本法履行他们的职责的目的,部长和任何一个部长可以有下列职权:
1.建立一个向部长或任何一个部长报告的咨询委员会;
2.指定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该委员会即将履行这些职责的方式。
公布报告
依据第1款规定建立的委员会的报告,包括它的建议和建议的原因,应当被公布。
各种委员会的报告
第8条 依据第342条要求,部长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包括咨询委员会的活动报告和依据第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立的其他委员会的活动报告。
关于执行的协议
协议的磋商
第9条 部长可以就有关本法的执行与政府或土著人民进行协议磋商。
达成的协议的公布
部长应当在协议达成之前,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依据第1款达成的协议或发出生效的通知。
评论或异议
依据第2款规定协议公布或发出生效通知后60天内,任何人可以向部长提出评论或提交异议的通知。
部长结论的公布
在第3款提到的60天期间结束之后,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一份总结评论或异议通知是如何处理的报告,或者公布一份该报告的生效通知。
达成协议
依据第4款规定公布报告和通知后,部长可以在委员会主席的批准下,与某一政府或土著人民达成有关本法执行的协议;委员会主席可以在批准中具体说明依据的条款和情形,同意修改协议。
最后协议的公布
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依据第5款规定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发出生效的通知。
终止
依据第5款规定制定的协议自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终止,或者由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至少3个月通知后可以被提前终止。
年度报告部长应当在第342条规定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包括依据第5款制定的协议规定的有关本法执行的报告。
不受协议限制的行为
依据本条制定的协议不应当限制或约束部长认为为管理和执行本法所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检查或调查行为。
有关同等规定的协议
不适用规章
第10条 除了涉及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外,依据第93条第1款、第200条第1款或第209条第1款、第2款制定的规章的规定,在某一政府管辖范围内不适用,这是由于依据第3款规定生效的一项命令宣布该规定在该管辖范围内不适用。
不适用规章
除了涉及联邦资源外,依据第167条或第177条规定制定的规章的规定,在某一政府管辖范围内不适用,这是由于依据第3款规定制定的生效的一项命令宣布该规定在该管辖范围内不适用。
同等规定的宣布
依据第4款、第5款和第6款,当部长和某一政府以书面形式同意,依据可适用于该政府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有下列生效情形时:
1.与依据第1款中或第2款中提到的规定制定的规章是相当的条款;
2.与依据环境立法的权限规定的、为调查所指控的犯法行为的第17条至第20条是相似的条款,在部长的建议下,委员会主席可以制作一项命令,宣布依据该政府管辖范围的规定;规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某一地区。
公布协议
部长应当在第3款提到的任何协议达成之前,或者发出生效通知前,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该协议。
评论或异议
依据第4款规定,协议公布后或通知协议生效后60天内,任何人可以向部长提出评论或提交异议的通知。部长结论的公布在第5款中提到的60天期间结束之后,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众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一份总结评论或异议通知是如何处理的报告,或者公布一份该报告的生效通知。
最后协议的公布
部长应当在第3款中提到的任何协议达成之后在加拿大政府公告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公布该协议或发出协议生效通知。
终止
依据第3款规定制定的协议自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终止,或者在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至少3个月后可以被提前终止。
命令的撤回
如果第3款提到的协议终止或被终止,在部长的建议下,委员会主席可以撤回依据该款规定制定的一项命令。
向议会报告
部长应当在第342条要求的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本条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公众参与
解释
“环境保护活动”的定义
第11条 在本部分中,“环境保护活动”是指依据第22条规定的活动。
环境登记
环境登记的建立
第12条 依据本法规定,为方便获得与事件有关的文件,部长应当建立一种登记,称为环境登记。
环境登记的内容
第13条 环境登记应当包含通知和部长公布的其他文件,或者部长制定的可供公布的其他文件,而且依据获得信息法和隐私法应当也包括下列各项:
1.异议的通知和依据本法规定同意批准的通知;
2.全部政策的副本和依据本法规定制定的被提议的所有规章或所有命令的副本;
3.由部长提交给法院的与任何环境保护活动有关的文件副本。
环境登记的形式和方式
部长可以决定环境登记的形式、环境登记如何被保存和如何使用环境登记处所提供的信息。
从民事诉讼程序或起诉来保护
第14条 尽管有议会的任何其他法律,对第2款提及的任何人善意的全部或部分披露环境登记的通知、其他文件或它的披露的任何结果,不得提起民事的或是刑事的诉讼。
受到保护的人
不得对其提起诉讼程序的人是: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部长、代表部长的任何人或受部长指令的任何人。
其他章中的权利
增加的权利
第15条 本章赋予的权利,除了要求在优先物质名录中增加某一物质的权利之外,还有依据第1章、第5章、第7章和第11章规定的提交异议通知的权利和依据第5章、第7章和第11章规定要求依据第333条规定建立一个复审委员会的权利。
自愿报告
自愿报告
第16条 如果某人知道依据本法规定的犯罪或有合理可能知道依据本法规定的实施犯罪的事实,但是依据本法规定该人没有被要求报告该事件,该人可以向执行官或任何依据本法规定制作报告的人报告与犯罪或可能的犯罪相关的任何信息。
要求保密
制作报告的人可以要求不予披露他们的身份和可以合理预见可能暴露他们身份的信息。
要求保密
任何人不得披露或引起泄露依据第2条规定作出请求的人的身份,或者可以合理预见可能泄露他们身份的任何信息,除非该人以书面形式授权披露。
雇员保护
尽管有任何议会其他法律,雇主仍然不得以下列理由开除、暂停、降职、惩罚、骚扰雇员或采取其他不利于雇员的行为,或者否认某一雇员在雇佣中的利益:
1.该雇员曾经依据第1款规定制作了一个报告;
2.该雇员基于善意的和在合理信念基础上行为,拒绝做任何依据本法规定为犯罪的事情的,或者表明拒绝做依据本法规定为犯罪的事情的意图;
3.该雇员基于善意的和在合理信念基础上行为,已经做了依据本法规定要求应当做的事情,或者已经表明依照、依据本法要求应当做某事的意图。
犯罪调查
申请部长调查
第17条 在加拿大居住,并且至少18岁以上的个人,可以向部长申请,要求调查该人宣称已经发生的、依据本法规定的犯罪。
附声明的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一个郑重的主张或声明:
1.声明申请者的名称和地址;
2.声明申请者至少已经18岁,并且为加拿大居民;
3.声明所指控的犯罪的性质和所指控的已经违反本法或规章,或者做过违反本法或规章的事情的每一个人的名称;
4.包含着一份支持申请者主张的证据的简要声明。
格式
部长可以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要求制作的申请的格式。
部长的调查
第18条 部长应当在收到申请20天内开出收据,还应当调查部长认为为确定与所谓的犯罪相关的事实所必要的所有问题。
进展报告
第19条 在开出申请收据后,部长应当每隔90天向申请者报告部长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调查和行动的进展,部长还应当在报告中包括要求完成调查或执行行动大致所需要的时间,但是,如果调查在90天结束之前被停止,那么不要求做出报告。

部长可以向加拿大检察总长提供证据
第20条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由于考虑到依据本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依据本法规定的某一犯罪,以及由于检察总长可能想要采取任何行动的原因,部长可以向加拿大检察总长提供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据。
停止调查
第21条 部长可以停止调查,如果部长认为在下列情形下:
1.所谓的犯罪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2.调查没有证实所指控的犯罪。
报告
如果该调查被停止,部长应当做如下工作:
1.准备一份书面形式的报告,陈述在调查期间获得信息和声明调查被停止的原因;
2.向申请者发送该报告的一份副本和其行为被调查的任何人发送该报告的一份副本。向其行为被调查的人发送该报告的一份副本时,必须不披漏申请者的名称、地址或关他们的其他任何个人信息。
环境保护诉讼
个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第22条 已经申请要求调查的个人可以提起环境保护诉讼,如果在下列情况下:
1.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部长未能指导一项调查和报告;
2.部长对调查的反应是不合理的。
诉讼的性质
诉讼可以向任何有法定资格管辖的法院提起,以对抗从事下列依据本规定为犯罪的人:
1.在调查申请中被声称为犯罪的;
2.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
可以主张的救济
在诉讼中,个人可以主张以下任一的或所有的事项:
1.一份宣告令;
2.一项命令,包括一份临时命令,按照法院的意见,要求禁止被告做任何依据本法规定可以构成一项犯罪的事情;
3.一项命令,包括一份临时命令,按照法院的意见,要求被告做可以阻止依据本法规定为犯罪继续的任何事情;
4.一项对当事人的命令,命令当事人之间磋商一份纠正、减轻对环境或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健康的损害的计划,并在法院确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报告该磋商;
5.其他任何适当的救济,包括诉讼费用,但是不包括损失赔偿金。
两年时效期间
第23条 环境保护诉讼只可以在原告意识到诉讼所基于的行为或应当意识到诉讼所基于的行为时开始起2年期限内提起诉讼。
调查期间不包括在期间之内时效期间不包括原告申请调查后,但是在原告收到依据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报告之前的任何期间。
不可以对救济行为提起诉讼第24条 如果所指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则不可以提起环境保护诉讼:
1.行为目的是下列各项:
(1)纠正、减轻对环境或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或有损害风险的;
(2)保护国家安全,支持人道主义救援努力,依据国际组织赞助的或为防卫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某一成员国而参与多国军事行动或维持和平行动;
2.是合理的和与公共安全相一致的。
例外
第25条 环境保护诉讼可以不向某人提起,如果该人被证明犯有依据本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或者第十章含义中的环境保护选择性措施曾经用来处理该人的有关诉讼所指控的行为。
诉讼通知
第26条 环境保护诉讼中的原告,应当在引起诉讼的文件第一次送达被告后不迟于10天内,通知部长该诉讼,部长应当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后尽可能快的在环境登记中通知该诉讼。
其他问题的通知在环境保护诉讼中,由下列机构和人员通知:
1.法院可以命令诉讼的任一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通知部长与该诉讼相关的任何问题;
2.部长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通知后尽可能快的在环境登记中通知该问题。
向检察总长送达
第27条 原告应当在第一次向被告送达文件后20天内向加拿大检察总长送达引起环境保护诉讼的文件的副本。
检察总长可以参与
加拿大的检察总长有资格作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其他人参与该诉讼。他或她决定参与的通知应当送给原告,且应当在起诉文件的副本被送达检察总长后45天内在环境登记中包括该通知。
上诉权
加拿大的检察总长有资格对诉讼的判决上诉,以及在上诉中进行辩护和出示证据。
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28条 为对相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提供公正的和充分的陈词,法院可以允许任何人参与某一环境保护诉讼。
参与的方式和条件 ・
法院可以决定该人参加的方式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
举证责任
第29条 环境保护诉讼中的所谓的犯罪和因其发生的重大损害将在权衡可能性的基础上来证明。
・辩护
第30条 下列辩护在环境保护诉讼中是可行的:
1.正当和勤奋地遵守本法和规章的辩护;
2.所指控的行为是依据议会某一法案的授权的辩护;
3.除了有关以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或联邦机构,所指控的行为是依据政府的某一法律的授权的辩护,而政府的某一法律是依据第10条第3款规定指定的命令的主题;
4.因官方导致误解法律的辩护。
不排除其他辩护
本条不限制其他任何辩护的使用。
事业单位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31条 在决定是否豁免某一事业单位支付在一项环境保护诉讼中由于临时命令引起的损害赔偿金时,法院可以考虑任何具体情形,包括是否这一诉讼是一个试验案例,还是提出了一个新颖的法律要点。
中止或驳回
第32条 如果如此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可以中止或驳回一项环境保护诉讼。
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决定是否中止或驳回一项诉讼请求时,法院可以考虑下列各项:
1.环境的、健康的、安全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关注;
2.是否诉讼中提起的问题用一些其他的方式来解决会更好;
3.是否部长有适当的计划来纠正和减轻对环境或人类的、动物的或植物的的生命、健康的危害,或者是否有适当的计划提出诉讼中提起的问题:
4.其他任何相关的内容。
救济
第33条 如果法院裁决原告在环境保护诉讼判决中享有权利,它可以批准在第22条第3款中提到的任何救济。
磋商计划令
第34条 法院命令磋商计划,以纠正或减轻对环境或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实际可行和表达了生态的观念,
法院可以要求该计划规定以下情形:
2.环境的恢复;
3.恢复对受到犯罪影响的环境的所有利用,包括享受权;
4.当法院可以命令达到计划的目的时,由被告支付的金钱;
5.监督为达到计划目的而制定的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的进展。
在制作命令之前,法院必须考虑到被告为处理损害已经采取的任何努力。
其他命令
法院也可以制作临时命令或辅助命令,以确保该计划的协商平稳的进行,包括下列命令:
1.为磋商而支付的费用;
2.要求原告或被告准备该计划的草稿;
3. 为谈判确定一个时间限制。
指定其他人准备计划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计划,或者法院对他们协商的计划不满意,法院可以指定不是当事人的某人准备一份计划草案。
命令准备另一份计划如果法院不满意当事人所磋商的计划,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准备另一份计划。
批准和生效日期
法院可以批准当事人协商的一份计划或依据第3款规定指定的人准备的―份计划,被批准的计划在法院确定的日期生效。
对磋商计划命令的限制

第35条 法院可以不命令制作用来纠正或减轻对环境或对人类的、动物的和植物的生命、健康的损害的磋商计划,如果它确定下列各项:
1.损害已经被纠正或减轻;
2. 已经作出依据本法或在加拿大生效的任何其他法律来纠正或减轻损害的适当措施的命令。
和解或中断
第36条 在法院批准下,以及在它认为是适当的条件下,对一项环境保护诉讼可以采取和解或中断。
和解及命令
第37条 一项环境保护诉讼使法院作出一个命令,或者法院批准和解,其效力如下:
1.在其他任何环境保护诉讼中,相同的问题出现时,依照对法院有约束力的命令或和解,决定任何事实问题;
2.不得对任何命令或和解所处理或所指控的犯罪提起任何环境保护诉讼。
费用
第38条 在决定某一环境保护诉讼中是否判决费用时,法院可以考虑所有的具体情形,包括是否这一诉讼是一个试验案例,还是提出了一个新颖的法律要点。
防止或赔偿损失诉讼
禁止令
第39条 任何人遭受或即将遭受作为违反本法任何规定或规章的行为结果的损失或损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一项禁止令,命令违反者从事下列的行为:
1.禁止做任何在法院看来引起或将会引起损失、损害的事情;
2.做任何在法院看来预防或将会防止损失、损害的事情。
民事起诉理由
第40条 任何人遭受或即将遭受作为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或规章的行为结果的损失或损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对从事该行为的人提起诉讼来追偿下列费用:
1.等同于已证实由该人行为而导致的损失额或损害的金额;
2.该人导致的与事件或依据本条规定的诉讼有关的赔偿的费用的金额。
其它问题
犯罪证据
第41条 依据本部分规定的一项诉讼中,证明被告犯有本法规定的一项犯罪的任何法院的诉讼记录,是被告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证据。
犯罪证据的证明文件
在诉讼中,依据本法被告被宣布为有罪的证据,可以由声明被告的定罪和判决合理特性的证明文件举出。
证明文件的签名
证明文件应当由下列人员签署:
1.做出犯罪行为的人;
2.作出判决有罪的法院的书记员。
―旦证实被告是曾经在证明文件中提到的罪犯,该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项用以证明看来已经为某人所签署该文件但是缺乏签名或官方特征的证据。
不受影响的民事救济
第42条 不得仅仅因为该行为依据本法规定是犯罪而中止、影响针对任何行为的民事救济。
不撤销救济等
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撤销、豁免或减少依据在加拿大生效的任何法律规定的可用于任何人的任何法律救济。
船舶引起的损害
在损害请求可以依据加拿大海上运输法或北极水污染预防法规定提出的限度内,因船舶引起损害的请求不得依据本法规定提出。
第三章 信息收集、目标、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
解释
定义
第43条 本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
“鱼”
“鱼”具有渔业法第2条赋予的意义。
“破坏荷尔蒙物质”
“破坏荷尔蒙物质”是指某一物质,有能力在有机体中或它的后裔中破坏合成、分泌、传送、粘合、刺激或消除自然荷尔蒙,该自然荷尔蒙负责维持有机体的动态平衡、繁殖、发展或行为。
环境资料和研究
监测、研究和公布
第44条 部长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为监测环境质量建立、运作和维持一项制度。
2.进行与污染预防、污染的性质、污染的传播、污染的扩散、污染的影响、污染的控制、污染的消除和污染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相关的研究和学习,以及提供与研究和学习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和信息。
3.进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调查和研究:
(1)由于人类活动干扰生态系统而出现的环境污染物;、
(2)改变在环境中自然存在的有毒物质的正常地球化学循环;
(3)对生态系统的探测和损害。
4.从监测系统、调查、研究和任何其他来源收集、加工、关联、解释、创造加拿大环境质量目录,并且公布定期环境质量基础资料。
5。阐明污染预防、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的计划,包括对有关环境紧急事件的预防的、已准备的和反应的计划,以及为由于或在紧急事件期间破坏的部分环境的恢复计划,以及建立、运作和宣扬示范方案和使其具有可示范性。
6.为某一信息交换中心或通过某一信息交换中心传播而公布、安排下列信息:
(1)关于污染预防的信息;
(2)关于环境质量所有方面的相关信息;
(3)加拿大环境状况的定期报告。
合作和协议
部长可以进行下列行为:
1.在建立第1款第1项所谈及的制度时,与政府、外国政府和土著人民以及已经建立这种制度的或有建立这种制度意图的任何人合作;
2.经加拿大议会批准,为运作或维持在第1款第1项所提到的制度,由代表政府的部长与土著人民或任何人达成协议,或者为运作、维持这类制度,由政府或代表部长的任何人达成协议。
与其他团体的合作
在行使第1款第2项至第5项赋予的权力时,部长可以与任何政府、外国政府、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土著人民或任何人合作行动,以及可以在他们从事与环境质量、污染预防、环境紧急事件或污染控制、污染消除相关的研究、学习、计划或活动中提供赞助、帮助。
破坏荷尔蒙物质
部长应当进行涉及以下内容的研究与学习,即:破坏荷尔蒙物质、有关它们探测的方法、确定它们实际的或可能的短期、长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的方法,以及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处理这些物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措施。
卫生部长的任务
第45条 卫生部长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1. 进行与物质在疾病或健康中的所起的作用相关的研究和学习;
2.收集、加工、关联和公布来源于依据第1项规定所做的研究和学习的一定时期的基础资料;
3.传播可利用的信息,以通知公众有关物质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信息收集
通知要求的信息
第46条 为进行研究、制作资料详细目录,阐述目标和行为准则,发布指导方针或评估、报告加拿大环境状况的目的,部长可以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公布一项通知,要求通知中所规定的任何人向部长提供该人拥有的或可以合理预期其有可能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下列有关信息:
1.优先物质名录中的物质;
2.由于对它们的环境暴露的目前的程度,依据第5章还不能认定物质是否有毒,但是如果部长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它们在环境中的存在必须受到监控;
3.能够被排放到水体或在类似水调节器和清洁产品中存在的物质,包括,富营养物质;
4.排放到海中的物质或在海中处置的物质;
5.依据第64条规定是有毒的物质或可能成为有毒的物质;
6.可能引起或导致国际间或省际间的淡水、咸水或大气污染的物质;
7.可能导致重大空气污染的物质或燃料;
8.如果排放到加拿大水体,导致或可能导致破坏鱼类或它们的栖息地的物质;
9.如果排放到加拿大的有迁徙鸟类、濒危物种或依据议会其他法律规定调整的其它野生生物的地区,对这些鸟类、物种或野生生物是有害的或可能导致伤害的物质;
10.依据第200条第1款规定制定的规章确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11.在物质的生命周期中的任何阶段排放到环境的物质;
12.污染预防;
13.使用联邦土地和土著人的土地。
其他收件人
与政府签署的协议相协调,部长可以要求通知指示的人向部长或政府提交信息。
关于获得信息权的条件
在第2款所提到的协议应当宣布由部长或其他政府使用该人被要求提交的所有信息或信息的一部分的条件,以及可以宣布关于该信息的任何其他条件。
通知的期间和遵守的日期
在第1款所提到的通知必须指出其生效的期间,该期间不得超过3年,收到通知指示的人应当遵守该通知的日期或期间。
遵守通知
收到通知指示的每一个人应当遵守该通知。
延长时间
在收到通知指示的任何人的书面要求下,部长可以延长该人应当遵守通知的日期和期间。
方式
通知必须指出信息被提供的方式。
信息的保存
通知可以指出在一定期间内和在一定的地点,收到通知指示的人应当保存所要求的信息的副本与信息所基于的计算结果、测量结果和其他资料。该期间自被要求的信息提供给部长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指导方针
第47条 部长应当发布关于运用依照第46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的指导方针,在发布这些指导方针时,部长应当考虑部长认为相关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对部长和依据第46条第1款规定收到通知指示的人而言的成本和效益;
2.在实际可行的程度上,与其他政府协调要求的信息;
3. 被使用的、依据第46条第1款规定收集信息的方式。
协商
为实施依据第1款规定的职责,部长应当向省政府和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提出协商,以及可以向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土著人民、工业代表、劳工和市管理机构或对环境质量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协商。
部长可以行动
依据第1款,自部长提出协商之日起60天后的任何时间,如果提出协商没有被省政府或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所接受,部长可以依据第1款规定行动。
国家的详细目录
第48条 部长应当利用依据第46条规定收集的信息和部长已经使用的其他信息确定排放污染物质的国家详细目录,并且可以使用部长已经使用的任何信息来确定其他任何信息的详细目录。
整体或部分的公布
第49条 依据第46条第1款规定公布的通知必须指出部长是否打算公布信息,如果公布的话,是整体地还是部分地公布信息。
公布详细目录
第50条 依据第53条第4款,部长应当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公布国家排放污染物质的详细目录,以及可以用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公布、通知依据第48条规定确定的可利用的任何其他信息的详细目录。
对保密性的要求
第51条 如果部长打算公布依据第49条规定已经被指出的信息,依据第46条第1款规定向部长提供信息的人,可以在提交信息的同时提交一份书面要求,陈述在第52条所提到的要求将该信息视为机密的原因。
理由
第52条 除第11章外,依据第51条规定要求可以仅仅基于下列任何理由:
1.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2.信息的公布将很可能导致提供信息的人或代表提供信息的人的重要的物质性经济损失,或者损害其竞争地位;
3.信息的公布将很可能妨碍提供信息的人或代表提供信息的人的正在进行的契约或其他的协议。
额外的理由
第53条 在考虑了依据第52条规定提供的理由之后,部长可以要求书面请求中所述的人在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要求保密的额外的理由。
时间的延长
如果必须延长允许额外理由的充分准备时间,那么部长可以将在第1款中提到的期间延长10天。
部长的决定在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要求时,部长应当考虑该理由是否有依据,以及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它们是有依据的,部长仍然可以拒绝要求:
1.公布是对环境保护、公众健康或公众安全有益的。
2.在重要性上,公布的公共利益高于下列各项:
(1)由于该人提供信息或代表提供信息致使的任何物质的、经济的损失,或者损害该人的竞争地位;
(2)公布可能导致的任何侵犯个人的隐私、名誉或人格尊严。
接受要求
如果部长接受要求,该信息不得被公布。
公布
如果部长拒绝了要求,则:
1.在该人被通知其要求被拒绝后30天内或更长时间内,该人有权要求联邦法院审查该问题,法院可以在30天期间届满之前,决定或允许;
2.部长应当向所讨论之人通知部长公布信息的意图和要求联邦法院审查该问题的权利。
・可适用的条款
当某人请求联邦法院复审第5款第1项的问题时,获得信息法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伴随情况变化要求所作的任何修改,适用于依据该款的一项复审要求,就像该请求是依据该法律第44条作出的一样。
目标、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
由部长简明陈述
第54条 为实施部长关于保持环境质量的命令的目的,部长应当发布下列各项内容:
1.指定污染预防或环境控制目标和目的的环境质量目标,包括规定数量和质量条件的目标或目的;
2.指定用数量和质量条件表明的建议,以支持和维持特定环境用途的环境质量指导方针;
3.为从事业或活动排放到环境的物质而确定的排放指导方针推荐性限度,包括表示为浓度、质量的限度;
4.行为准则,其内容涉及预防污染,或者在企业、事业或活动的发展和运行期间,为与企业、事业或、准则或排放的限度,包括位置、设计、建设、启动、关闭、拆除、净化阶段和任何随后的监测活动。
目标的范围
在第1款所提到的目标、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应当涉及到下列各项:
1.环境;
2.污染预防或再生、重新使用、处理、储藏、处置物质,或者减少物质向环境的排放;
3.影响或可能影响环境的事业或活动;
4.保存自然资源和维持可持续发展。
协商
为履行第1款规定的义务,部长应当向省政府和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提出协商,并且可以向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土著人民、工业代表和劳工、市管理机构或与环境质量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协商。
部长可以行动
在部长依据第3款规定提出协商之日起60天后的任何时间,如果提出的协商没有被省政府或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所接受,部长可以依据第1款规定行动。(第3.1款)
公布
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或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公布依据本条规定发布任何目标、指导方针或行为准则,或者发布关于它们的通知;
卫生部长的简洁陈述
第55条 为实施依据本条规定的、与保存和改善公共卫生相关的、卫生部长命令的目的,卫生部长应当发布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可能影响加拿大人民生命和健康的目的、指导方针和行为准则。
协商
为履行第1款规定的义务,卫生部长可以向政府、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土著人民、工业代表、劳工和市管理机构,或者与保存和改进公共卫生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协商。
公布
卫生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卫生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公布依据本条规定发布的任何目标、指导方针或行为准则,或者发布关于它们的通知。
第四章 污染预防
污染预防计划
污染预防计划的要求
第56条 在任何时间,部长可以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布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一项通知,要求通知中规定的任何人或一类人准备和执行与在目录1中的有毒物质名录中列出的某一种物质或某类物质相关的污染预防计划,或者第166条第1款或第176条第1款适用的污染预防计划。
通知的内容
通知可以指定下列各项:
1.与正在准备的计划有关的物质或一类物质;
2.与正在准备的计划有关的商业、制造业、加工或其他活动;
3.在准备计划时应当被考虑的因素;
4.准备计划的期间;
5.执行计划的期间;
6.为本部分目的必须的任何管理问题。
延长时间
如果部长认为准备和执行计划需要更多的时间,部长可以为在通知中所提到的期间或任何延长的期间的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准许申请延长期间的人延长期间。
公布延长期限的通知
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形式公布一项通知,该通知载明被批准延长期限的人的名字,延长期限是为准备计划还是为执行计划,以及延长期限所持续的期间。
弃权申请
在涉及依据第1款规定接受通知指示的任何人提交的书面要求时,如果部长认为考虑基于要求中规定的理由这一因素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可行的,考虑到依据第2款第3项规定列出的某一因素,部长可以放弃要求该人提供信息。
为另一目的准备或执行计划
第57条 依据第2款,当被要求准备、执行一项依据第56条公布的通知规定的污染预防计划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或者为另一政府,或者依据另一议会法案规定已经准备、执行了一项关于污染预防的计划,满足了通知的所有或一些要求,该人可以为满足本部分要求的目的使用该计划,在这种情况下,计划应当被认为是依据本部分已经准备、执行的污染预防计划。
当部分要求满足时
当某人依据第1款规定使用一项计划时,没有满足通知的所有要求,该人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修改该计划以便于满足所有的那些要求;
2.准备一项额外的污染预防计划以满足那些剩余的要求。
对准备的声明
第58条 依据第56条规定、第291条规定或依据关于环境保护选择性措施协议规定,被要求准备一项污染预防计划的每一个人,根据情况,应当在第56条第1款提到的通知中指定的或依据第56条第3款规定的延长的、由法院依据第291条指定的或依照协议指定的准备计划期间结束之后30天内,向部长提出一份该计划已经准备好和正在执行的书面声明。
对执行的声明
依据第56条规定或第291条规定或依据关于环境保护选择性措施协议规定要求,执行一项污染预防计划的每一个人,在完成该执行计划后30天内,应向部长提交一份已经完成执行计划的书面声明。
提出修改声明
如果某人依据第1款规定或第2款规定已经提出一份声明,在提出声明之后的任何时间,声明所包含的信息已经变成错误的或令人误解的,那么该人应当在此之后30天内向部长提出一份修改声明。
声明的形式
在第1款、第2款或第3款中提到的声明,应当以部长指定的形式、方式和包含的内容提交。
保存计划要求
第59条 依据第56条规定或第291条规定,或者依据关于环境保护可选择措施协议规定,被要求准备一项污染预防计划的每一个人,应当在加拿大境内的场所保存一份涉及计划如何准备的计划副本。
要求提交确定的计划
第60条 部长可以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一项通知,要求通知中规定的、被要求依据第56条规定时准备和执行污染预防计划的任何人或这类人,在部长指定的期间内,为决定和评估有关物质或一类物质的预防性、控制性行为,提交该计划或该计划的所有部分。
法院或协议要求提交的计划
部长可以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一项通知,要求通知中规定的、被要求依据第291条规定或依据关于环境保护可选择性措施协议规定的准备和执行污染预防计划的任何人或这类人,在部长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该计划或该计划的任何部分。
计划和指导方针的样式
计划的样式
第61条 为在污染预防计划准备过程中提供指导的目的,部长可以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或者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污染预防计划的样式,或者公布一项通知声明计划的副本在何处可以获得。
指导方针
第62条 在特别考虑第2条第1款第13项后,部长应当表明关于在何种环境和状况下污染预防计划符合指导方针。
协商
为履行依据第1款规定的义务,部长应当向省政府和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提出协商,以及可以向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土著人民、企业代表、劳工和市管理机构或与环境质量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协商。
部长可以行动
自部长依照第2款规定提出协商之日起60天后的任何时间,如果提出的协商没有被省政府或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所接受,部长可以依据第1款规定行动。
其他主动行动
信息交换中心
第63条为鼓励和推动污染预防的目的,部长可以建立和维持国家污染预防信息交换中心,以救集、交换和传播关于污染预防的信息。
表彰方案
部长可以建立―个方案,公开表扬在污染预防领域取得的重大成绩。
与其他团体合作
在行使第1款和第2款赋予的权力时,部长可以单独行动或与加拿大境内的任何政府、外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任何个人合作行动。
第五章 控制有毒物质
解释
有毒物质
第64条 为本章和第6宰的目的,除了出现“固有的有毒的”表达之外,如果某一物质以一定的数量或浓度,或者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或可能进入环境,产生下列情形,那么它是有毒的:
1.对环境或对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具有或可能具有立即的或长期的有害影响;
2.对生命所依赖的环境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危险;
3.对在加拿大境内的人类生命或健康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危险。
“实质消除”的定义
第65条 在本章中,“实质消除”,是指关于作为人类活动结果导致的排放到环境中的某一有毒物质,在排放时该物质的数量或浓度的最终减少量低于部长在第2款中提到的名录中指定的量化标准。
实质消除名录
部长应当汇编一份名录,可称之为实际消除名录,名录中应当指定名录中所列出的每一物质的量化标准。

达到实质消除
当某一物质的量化标准已经在第1款中提到的名录中得到指定时,部长应当规定从任何来源或任何类型来源的、可能单独的或与其他物质化合排放进入环境的该物质的数量或浓度,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在第91条中规定的任何因素或信息,包括,但是不限于,环境的或健康的风险和其他任何相关的社会的、经济的或技术的问题。
“量化标准”的定义
第65.1条 在第65条中,“量化标准”,是指关于某一物质,除了常规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外,使用灵敏的方法能够被精确测量的最低浓度。
概要
国内物质名录
第66条 为了第73条、第74条和第81条的目的,部长应当维持一个名录,可称之为国内物质名录,而且该名录应当列入在1984年1月和1986年12月31日之间的所有的部长同意的下列物质:
1.由任何人在每一日历年以不少于100公斤的数量在加拿大境内制造或进口加拿大境内;
2.用在加拿大商业上或为商业制造目的在加拿大使用。
非国内物质名录
为第81条的目的,部长应当维持一个名录,可称之为非国内物质名录,该名录应当指定除了下列物质之外的物质:
1.在第1款中提到的物质;
2.第6章所指的生物体。
目录的修改
当某一物质没有包括进国内物质名录时,并且部长随后得知在1984年1月和1986年12月31 日之间,在第1款第1项或第2项中陈述的要求满足了该物质的有关情况时,部长应当将该物质加入到该名录中,而且,如果必须,应当从非国内物质名录中删除该物质。
目录的修改
当某一物质包括在国内物质名录中时,并且部长随后得知在1984年1月和1986年12月31日之间,在第1款第1项或第2项中陈述的要求不符合该物质的有关情况时,部长应当将该物质从该名录中删除,而且,可以将该物质增添到非国内物质名录中。
名录的公布
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国内物质名录、非国内物质名录和对这些名录的任何修改。
任命
部长可以命令的方式,任命任何人或一类人来行使在本条规定的权力和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和功能。
标准的规章
第67条 在部长建议下,委员会主席可以制定以下内容的规章:
1.关于某―物质的性质或特征,包括但不限制前述的一般性,并且包括其持续和生物积累;
2.规定关于该物质或物质群可适用的性质或特性;
3. 规定可适用的性质或特性的条件和情形;
4.关于为分析、测试或测量性质、特征应遵循的条件、测试程序和实验准则。
条件
不得依据第1款制定适用于矿物或金属的规章,除非部长认为,自然事件、该矿物或金属在环境中的性质和特征已经被予以考虑。
研究、调查和评估
第68条 为评估某一物质是否有毒或可能成为有毒的目的,或者为评估是否控制某一物质、控制某一物质的方式的目的,包括目录1中有毒物质名录中列举的某一物质,任何一个部长可以进行下列工作:
1.收集或产生数据以及进行与某一物质有关的任何问题的调查,不限制前述的一般性,包括下列各项:
(1)短期暴露于该物质下是否引起重大影响;
(2)环境中的生物体被广泛的暴露于该物质之下的可能;
(3)生物体是否经由多种路径被暴露于该物质之下;
(4)该物质引起某一生物体新陈代谢功能减少的能力;
(5)该物质引起某一生物体一生迟滞的或潜伏的影响的能力;
(6)该物质引起某一生物体生殖的或生存的损害的能力;
(7)是否暴露于该物质之下有损害物种数量的潜力或能力;
(8)该物质引起影响世代遗传的能力;
(9)该物质的数量、使用和处置;
(10)该物质排放到环境中的方式;
(11)该物质能够被散布或持续在环境中的范围;
(12)对该物质的发展和使用的可选择办法; ,
(13)控制该物质在环境中存在的方法;
(14)减少该物质被使用、被制造的数量的方法,或者减少该物质排放到环境中的数量、浓度的方法。、
2.使依据第1项规定所收集的或产生的任何数据相互关联,以及对其进行评估,并公布依据该款规定实施的任何调查结果。
3.提供有关与某一物质相关联的任何问题的信息以及提出建议,包括,不限制前述的―般性,以及包括控制该物质在环境中存在的措施。
部长简明陈述指导方针
第69条 任何一个部长或环境部长和卫生部长,根据情况,为解释和适用他们对其负责的本章的规定的目的,可以发布指导方针。
协商
为行使依据第1款规定的权力,任何一个部长或环境部长和卫生部长应当向省政府和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提出协商,以及可以向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土著人民、企业代表、劳工和市管理机构,或者与评估和控制有毒物质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咨询。
保留条款
在第2款中的任何事情不得阻止部长在依据第2款规定提出协商之日起60天后的任何时间内,依据第1款规定行使权力。(第2.1款)
公众指导方针
依据本条规定发布的指导方针应当使得公众可利用,以及发布指导方针的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通知指导方针。
信息收集
通知部长
第70条 如果一个人在下列情形下,该人应当毫不迟延的向部长提供信息,除非该人实际上知道任何一个部长已经掌握了该信息:
1.为商业目的进口、制造、运输、加工,或者集散某一物质;
2.在商业制造或加工活动中使用某一物质,以及该人获得的信息合理地支持了该物质是有毒的或是可能成为有毒的结论。
通知要求的信息、样品或测试
第71条 为评估某一物质是否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目的,或者为评估某一物质,包括在目录1有毒物质名录中列出的物质是否为可控制的或控制的方式的目的,部长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或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公布一项通知,要求通知中规定的任何人或在通知中列出的期间内从事了与该物质有关的任何活动的人,向部长通报该人在该期间内从事的活动;
2.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一项通知,要求通知中规定的任何人向部长提供第2款提到的可能由该人占有的或该人可以合理预料有权获得的任何信息和样品;
3. 依据第72条,向通知中规定的任何人和在通知列出的期间内从事进口、制造该物质或包含该物质的产品的任何有关活动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人进行部长可以在通知中指定的毒物学的和其他的测验,该人应当向部长提交测验结果。
通知的内容
依据第1款第2项规定发出的通知可以包括任何信息和样品,包括下列各项:
1.关于某一物质、可利用的毒物学信息、可利用的监控信息和样品,以及该物质有关数量、成分、使用和集散的信息,以及包含该物质的产品;
2.关于事业或活动、计划、规格、研究和信息的有关的程序。
遵守通知
在第1款第1项至第3项提到的通知指示的或被送达的每一个人,应当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遵守该通知。
延长时间
除了第3条外,在第1款第1项、第2项或第3项提到的通知已经被送到的人的书面要求下,部长可以延长该人应当遵守该通知的时间或时期。
依据第71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使权力
第72条 部长可以不行使依据第71条第1款规定与某一物质相关的权力,除非部长有理由怀疑该物质是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或者依据本法规定已经确定该物质是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
优先物质和其他物质
国内物质名录中的物质分类
第73条 自王室批准本法起7年内,为鉴别名录中的物质的目的,依据部长的观点和基于可利用的信息的基础,部长应当依第66条对国内物质名录中的下列物质进行分类:
1.对加拿大境内的个人可能存在的具有极大暴露潜在可能性的;
2.正如由实验或其他研究决定的,依据规章,该物质是持久稳固的或生物积累的,对人类或非人类生物体固有的有毒。
信息
如果可利用的信息对鉴别上款提到的物质是不充分的,在可能的范围内,部长可以与加拿大的其他政府、外国政府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合作,以使用鉴别所需要的信息。
第81条第3款的应用
当依据第1款规定对物质进行分类时,部长应当检查在国内物质名录中的该物质,以决定是否应当对该名录进行修改,以说明第81条第3款适用于有关的那些物质。
审查标准风险评估
第74条 为确定某一物质是否为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在下列情形下部长应当对该物质进行审查评估,以及应当建议采取第77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之一:
1.部长确定国内物质名录中的某一物质是在第73条第1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某一物质;
2.依据第105条规定该物质已经被列入到国内物质名录中。
“管辖区”的定义
第75条 在本条中,“管辖区’’是指:
1.在加拿大境内的政府;
2,是某一外国政府或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外国政府的一部分。
与其他管辖区交流信息的程序
部长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与除加拿大政府外的管辖区合作和发展程序,以交流为环境的或健康的原因依照、依据那些权限的规章明确禁止、充分限制的有关物质的信息。
对其他管辖区的决定的复审
为了环境的或健康的原因,当依据第2款规定所发展的程序,部长被通报―个决定,明确禁止或充分限制依照、依据另一管辖区规章规定的任何物质,部长应当复审该决定以确定该物质是否为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除非该决定与某一物质相关,而该物质在加拿大内的惟一用途是依据另一部规定环境和健康保护的国会法案调整的。
优先物质名录
第76条 依据第5款规定,部长应当经常汇编,并且可以经常修改某一名录,可称之为优先物质名录。该名录应当指定有关的物质,该物质是部长同意的优先应当给予评估该物质是否为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
协商
为了第1款的目的,部长应当向省政府和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提出协商,以及可以向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土著人民、企业代表、劳工和市管理机构或与环境质量和对公众健康的保存和发展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协商。
部长可以行动

自部长遵守第2款规定提出协商之日起60天后的任何时间,如果提供的协商没有被省政府或代表土著政府的委员会成员所接受,部长可以依据第1款规定行动。(第2.1款)
要求在优先物质名录中增添
任何人可以向部长提交一份书面要求,要求在优先物质名录中增添某一物质,该要求应当声明在该名录中增添物质的原因。
对要求的考虑部长应当考虑依据第3款规定提出的要求,在该要求被提出后90天内,部长应当通知提出该要求的人,部长是如何打算处理该要求和以该方式处理该要求的理由。
修改优先物质名录
部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修改优先物质名录:
1.增加某一物质到该名录中,如果作为依据第74条规定进行审查评估的结果作出决定的基础上部长同意,复审依据第75条第3款规定的另一管辖区的决定、依据第2款规定的协商或依据第3款规定制作的要求,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应当被优先评估是否某一物质是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
2.从名录中删除某一物质,如果部长已经决定是否某一物质是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
优先物质名录的公布
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和以部长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方式公布优先物质名录和该名录的任何修改。
证据负担和预防原则
第76.1条 当部长进行和解释下列结果时,应当适用证据负担方法和预防原则:
1.依据第74条规定的审查评估;
2.依据第75条第3款规定对另一管辖区的决定的复审,以他们的观点,是基于科学的考虑和与加拿大相关;
3.评估优先物质名录中列出的某一物质是否为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
评估后的公布
第77条 当部长已经进行了下列工作,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以及任何一个部长可以用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一项声明,说明部长建议采取的、在第2款中提到的措施之一和基于被建议的措施的科学考虑的概要:
1.依据第74条规定的审查评估;
2.依据第75条第3款规定对另一管辖区的决定的复审,以他们的观点,是基于科学的考虑和与加拿大相关的;
3.评估优先物质名录中列出的某一物质是否为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
被提议的措施
依据第3款,为第1款的目的,部长应当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对有关该物质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2.除非该物质已经被列入优先物质名录,将其增添到优先物质名录:
3. 建议该物质被增添到目录1中的有毒物质名录中,以及当依据第4款规定可适用时,依据第65条第3款规定的实际消除的执行情况。
强制性建议
部长应当建议采取第2款第3项提及的措施,如果基于依据第74条进行的审查评估,该物质被确定是有毒的或可能成为有毒的,并且部长确信下列情形:
1.该物质可能对环境具有长期的有害影响:
(1)依据规章是长期稳固的和生物积累性的:
(2)当实验或其他研究确定,对人类生命或非人类生物体固有的有毒。
2.该物质在环境中的存在主要起因于人类的活动。
实质消除建议
当部长建议对有关的某一物质采取第2款第3项提到的措施,并且部长确信以下情形时,部长应当建议依据第65条第3款;规定对该物质执行实质消除。
1.该物质是与规章一致的长期稳固的和生物积累;
2.该物质在环境中的存在主要起因于人类活动;
3.该物质不是自然存在的放射性核或自然存在的无机物质。
科学性的协商
在第1款提及的声明公布后60天内,任何人可以就有关部长建议采取的措施和以被提议的措施为基础的科学性考虑向部长提交一份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