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实践与思考
熊春茂 陈敏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水是生态之基”,“水利是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水资源、水利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密切关系。近年来,我省以生态水利为方向,践行人水和谐的治水理念,全力推进水生态修复,致力江湖连通、水复其动、河畅其流,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在破解水生态困局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湖北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必要性
(一)特殊的省情水情决定湖北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重
首先是“水多”问题尚未能彻底解决。长江、汉江防洪保护圈没有完全形成,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湖泊堤防基础差,分蓄洪区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滞后,水库涵闸泵站病险多,加之三峡工程蓄水运用后,长江中下游河道的水沙条件、河势及江湖关系等发生了新的变化,给防洪保安提出了新的课题。其次是“水少” 问题日渐显现。全省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南北降水量相差近3倍。除少数地区存在资源性缺水外,主要是工程性、水质性缺水,2010年至2011年发生了秋冬春夏四季连旱更加剧了水少的问题。再次是“水脏”问题日益严竣。全省劣于Ⅲ类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22.8%,湖泊污染较严重,少数水库富营养化严重,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不标,全省水功能区现状达标率仅为52.4%。最后是水管理较为粗放。全省2009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96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106立方米的近2倍;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现状为0.47,用水效率不高。
(二)“两大工程”的投入运行给我省带来新的水生态问题
三峡水利枢纽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建成和运行,将进一步加剧我省水生态的压力。三峡工程蓄水175米后,库区部分支流连续出现“水华”,呈现支流、库湾滞水区向干流近岸水域漫延的态势,藻类属性由河流型(硅藻等)向湖泊型(蓝藻等)演变;荆江干流发生崩岸险情139处,82座灌溉闸站春灌时难以引水。荆江支流进水时间延迟、断流时间提前。据分析,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调水95亿立方米以后,在不考虑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的情况下,下泄流量平均减少350至420立方米/秒,水环境容量年均减少26%,“水华”发生机率增加,不仅使本来就十分脆弱的汉江中下游水生态环境变得更加脆弱,而且影响中下游地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安全。加之近几年汉江上游来水明显偏少,影响将更加严重。近年来,陕西省加快了引汉济渭工程的前期工作,预计一期工程年均可调水量为10亿m3,二期工程年均调水量约15.0亿m3。如果按两项调水工程调水110亿m3估算,在汉江来水按387.8亿m3(1956~1998年水文系列)考虑情况下,调水达到汉江径流总量的28.3%,超过国际公认的跨流域调水不得超过20%的上限,汉江水生态环境将更加严峻。
(三)湖泊水生态问题较为严重
湖北曾“因湖而兴”,但由于受传统治理开发理念的制约和经济社会发展扩张影响,导致湖泊开发利用过度,加之管理保护滞后,造成湖泊水生态问题突出:一是数量减少。新中国初期,全省面积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泊1106个,现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泊仅900多个。二是面积萎缩。新中国初期,全省0.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总面积7141.9平方公里,现总面积已锐减到2438.6平方公里,只有原来的34.1%。三是水质恶化。湖泊水质普遍下降,不少水质恶化。其中,洪湖、梁子湖、长湖为中状态,东湖为富营养。四是功能衰减。湖泊具有重要的调蓄、供水、湿地生态、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多重功能。随着湖泊数量、面积的不断减少、水质的日益恶化,导致湖泊功能不断衰减。
二、湖北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基本思路
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有着自身的特殊规律。只有正确认识这些客观规律,才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要以人水和谐作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指导思想
任何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环境要素,在数量和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度,水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也要服从生态规律。一个地区、一个流域客观存在一定的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的开发将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开发不当就会造成生态系统恶化。对此,一方面要认真修订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省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科学确定全省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另一方面要按“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抓紧编制全省重点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规划,以科学规划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顺利推进。
(二)要把水资源严格管理作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要手段
水是生态之基,陆地生态系统存在的基础就是淡水。只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才有保障。一是建立指标体系。开展全省河湖水量分配和“三条红线”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纳污控制指标体系。二是建立监控评价体系。抓紧建设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对“三条红线”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为实施责任考核提供依据。三是建立责任考核体系。将“三条红线”约束性指标纳入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考核,促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四是建立服务体系。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服务民生。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服务生态文明。强化水资源应急管理建设,服务社会稳定。五是建立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的投入机制,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要把水资源统一管理作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体制保障
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资源之间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不能人为切割。水资源系统同样一个整体,这就决定了水资源管理体制要考虑水生态环境系统内各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要进一步推进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切实做好城市水务工作,巩固全省水务改革成果,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坚实的体制保障。
(四)要建立市场化取向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运作机制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标准高、功能多、投资大,不能完全由政府包办,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创新我省水利投融资体制。首先要根据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的不同功能确定不同的投资渠道,对纯公益性的防洪、水环境保护工程,以政府出资为主;对经营性的水上娱乐、景观项目,要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管理,探索生态水利融资的新路子。其次要按水权水市场理论,着力推进水价改革,使水价真正成为水市场信号和水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引导人们自觉调整用水,形成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湖北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具体措施
根据以上基本思路,建议湖北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全省应贯彻“控污优先,生态修复,水网连通,综合治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构筑江湖相通、水质达标、水清岸绿、生物多样、人水和谐的河湖生态环境为目标,全力推进江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按照上述原则和目标,全省先后启动了重点区域、重大项目水生态修复规划。如《湖北重点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正在编制;《湖北省水功能区划》、《湖北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武汉城市圈生态水系工程建设规划》、《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编制完成;《武汉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规划》、《四湖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已经实施。
(二)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武汉市被水利部确定为国家首批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后,在逐步做大做强水文章。2011年国庆节前夕,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中连接东湖、沙湖两大水系的楚河开通,加之与楚河配套的汉街正式营运,呈现了一幅现代“清明上河图”;对江汉平原核心腹地四湖流域实施综合治理;洪湖在截污治污、拆除围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生态调水作用,引长江水置换水体6000万方,目前水质由过去的Ⅳ类、局部劣Ⅴ类转变为Ⅲ类、局部Ⅱ类,生态成效已经显现。与此同时,全省各地还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水生态修复,平原地区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水生态修复,疏挖堰塘沟渠、采取林渠结合的方式建立水生态修复长效机制,打造“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田园风光。山区结合水土保持开展生态小流域治理,控制面源污染,修复流域生态。通过重点工程典型引路,全省河湖水生态修复项目相继启动,已初具规模。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一、推进水资源严格管理。为探索用水总量红线控制措施,开展了计划用水管理,通过对全省近9000个取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有效对我省取用水总规模的80%以上实行了用水总量控制。为探索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措施,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创建活动,对节水成绩突出的企业和灌区授予“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称号。为探索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措施,从2011年起对全省各市、州水功能区达标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区水利综合评先表彰的依据之一,促进水功能区达标。
第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节约用水,控制用水总量,有效减少污水排放。为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省政府成立了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襄阳、荆门、武汉、宜昌、鄂州被确定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孝昌、随州、天门、十堰茅箭区被确定为省级试点。
第三、落实水资源保护制度。开展了新、改、扩建排污口的审批,一批建设项目排污口进行了排污口设置论证。完成了《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印发了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列入国家级名录、省级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以努力实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目标。
(四)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是建立保障体制。全省有32个市、县(市、区)成立了水务局,实行了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建立有利于开展城市水生态修复的水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很多城市明确了河湖管理行政责任人,对“湖长”、“河长”立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河湖不受侵害。三是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水生态修复投融资机制,加大投入的市场化运作。如武汉市成立了水资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营运,在建立多元化水生态修复投融资机制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同时,通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改革,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初步建立起“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的农村水生态修复运行机制。四是出台相关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在抓紧制定出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已先后出台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