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污染联动机制亟待建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19浏览次数:210

长江水污染联动机制亟待建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在重庆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笔者认为,发展长江经济带之初,就应该建立长江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以保障黄金水道的发展没有后顾之忧。

  

长江横跨东、中和西部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我国水资源安全的重要防线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长江干支流一旦发生水污染事故极易造成跨界污染,给流域内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如2004年四川川化股份公司非法排污导致沱江污染,对下游成都、内江、自贡、泸州等城市造成了严重影响。

  

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涉及多个行政区的环保、水利、公安、消防、安监等多个部门。跨区、跨部门的协调与联动是跨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关键,但目前地方政府常各自为政应对各种跨界水污染事故,导致应对效率低下,水污染纠纷不断。

  

一是缺少跨界应急联动指挥体系。当前,长江流域缺少跨界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专门机构。由于缺乏统一指挥协调平台和机制,在事故应急响应中缺乏应有的跨区域沟通和联系,造成信息和资源难以有效整合。应急响应速度慢、处置效果差、信息失真和必要的跨区域响应部门联合行动难以开展,往往使事故处置延误最佳时机。

  

二是缺乏跨界信息共享机制。事故发生后,相关信息搜集和管理过程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涉及多个行政区的应急职能部门,事件相关信息无法有效共享是应急管理的常见问题之一。客观上,由于缺少信息共享平台,事故发生后,难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主观上,因涉及不同行政区,鉴于利益因素的考虑,一些地方对事故存在瞒报、漏报、不报等情况。关系到事故及时、快速、有效应对的重要信息无法在相关区域和部门间有效传递和共享,大大降低了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置效果,甚至导致下游地区猝不及防,事故危害放大。

  

三是缺少跨界合作的应急法律规范。目前,跨界水污染的政府合作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重视,长江流域部分省份(如长三角地区)已开始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形式进行合作。但仍没有建立跨界管理组织机构,缺少跨界合作的应急法律体系,政府间应急合作缺少约束力,奖惩机制不明, 搭便车或推脱责任的现状仍未改变,合作效果不佳。

  

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建立长江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

  

一是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组织体系,做到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国外流域水污染治理成功经验主要以一个部门为主导、多部门参与合作管理的管理模式。

  

鉴于长江流域缺少专门的跨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指挥部门,应成立长江流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管理委员会,作为跨界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常设机构。同时,设立地方应急指挥中心,并明确水利、环保、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联动单位。

  

二是尽快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跨界水污染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应着重考虑纵向信息流通和横向信息交流。跨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流域应急联动管理委员会行使统一指挥权,负责整个流域系统的指挥调度,并根据情况派出专家组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此外,流域应急联动管理委员应根据不同行政区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的职责和行动态度,开展跨行政区相关领导责任认定、评价工作,建立以事故发生地为主、下游影响地区为辅的跨区域领导责任制,制定并完善事故处置责任追究机制。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应急管理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