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河事件涉案人获刑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7-25浏览次数: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日前对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涉及的13 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金城江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 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这家公司人员覃乃义、余阳先、罗传兴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人员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7 人有期徒刑五年至缓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同时对上述10 名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8 万元不等。

同日,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和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河池市环保局原副局长曾觉发以及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韦毅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没收3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共8.55万元。

被告人曾觉发,原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等工作。2010 年6 月29 日,其对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污染隐患问题,但仅在现场口头提出整改意见,事后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家工厂消除隐患。
  
金河公司和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与龙江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来源: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