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写农家清水欢歌
自9月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农村供水管理被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
农村饮水安全――连续5年作为建设幸福湖北“十个确保”之一,当前现状如何?《办法》解决了哪些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集中供水之困
看着水龙头中流出来的黄色自来水,荆州弥市镇刘家桥村三组的乡亲们特别犯愁。这是记者2006年采访时看到的情景。村民邓攀告诉记者,他们一家半个月没敢用自来水了。“村里集中供水改革后,家家户户都喝上了自来水。这次水质发生变化,很大原因是因为水厂处理不到位。”
据事后调查,湖北荆州市很多农村集中供水水厂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近半数农村自来水厂未对水源水进行任何处理直接供给用户,许多小微型自来水厂未按规定投加消毒剂,微生物超标问题普遍存在。
也就是说,这些已经用上了自来水的农户,饮水质量仍然不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湖北省委、省政府历来极为重视,“十一五”期间向银行贷款,并以“先垫支、后归位”的方式加大投入,解决了农村1800多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1100多万人饮用高氟、苦咸、血吸虫、铁锰超标水等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农村供水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据记者当时调查,荆州市农村水厂设计供水能力121万吨,而实际现状供水量只有72万吨,“大马拉小车”现象严重,导致各水厂经济效益普遍偏低。同时,农村水厂高昂的运行成本与水价偏低的矛盾长期存在,用水户承受力普遍偏低,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运营管理。
管理体系的混乱,一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供水水质。尽管荆州各县市设立了农村饮水办公室,但当时多数是临时单位,这些水厂大部分是私人承包,一包了之,没有建立农村水厂日常监管机制,水质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多头管理、权属不明、责任主体缺位、维修养护困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湖北省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湖北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忧心忡忡地说。
清水入户之策
2010年9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议》,明确要求尽快出台湖北省农村饮用水保障规章。
经过几年不懈努力,湖北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从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实际出发,明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明确了政府、工程运营管理者、用水户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支出部分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进而打造相对完善的农村饮用水安全体制机制。
据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饮水办主任陈楚珍介绍,《办法》明确了农村供水的各项优惠政策,要求各地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取水,可依法免征水资源费。同时规定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用水户免缴污水处理费。
《办法》按照出资主体的不同,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规范了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以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关于水价制度,《办法》规定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农村供水实行计量收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农村供水定价听证制度。
“从优惠政策到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再到计量收费和两部制水价,《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陈楚珍说,这对实现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饮水谋远之计
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幸福湖北“十个确保”之一。“十二五”期间,湖北省规划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受益人口1528.9万人,任重道远。
破除农村供水瓶颈,资金投入是关键。据介绍,湖北省一方面积极向国家争取相关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方筹措社会资金,弥补资金缺口。
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和环保部与湖北省政府签订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推行集中设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基金主要由供水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折旧、大修费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构成,这将大大缓解农村供水维护难题。
城乡供水一体化,是农村供水发展的大方向。“十二五”期间,湖北省将进一步有效规划农村饮水,把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努力向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发展。
据王忠法介绍,预计到“十二五”末,湖北省通过城市的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新建一批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解决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人口将达到900多万人。目前,武汉、鄂州、随州、潜江等地,对城乡供水实行了统一管理。
针对《办法》提出的政策扶持,湖北省政府要求相关部门研究落实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电价优惠等政策,并根据用水特点,在总结现行“两部制”水价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核定供水价格。
“《办法》的出台,使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陈楚珍指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关乎民生,必须严格落实各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严格把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饮用水监测,努力实现全省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让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受益。
文章来源:《中国水利报》9月27日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