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就长江保护法实施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
“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现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依据规定在流域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杨合庆表示,长江保护法突出强调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如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
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生态流量管控是一项重要措施。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流量难以保障,甚至出现了河湖生态系统萎缩等问题。对此,长江保护法专门作出规定,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介绍,长江保护法规定,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水生生物是江河湖泊健康状况的终极指标。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挖沙采石等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
如何破解长江“无鱼”之困?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表示,长江保护法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等一系列举措,多数条款都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充分体现了长江保护法的“保护”特点。
在大力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方面,马毅表示,要健全水产品合法来源凭证制度,落实水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要求,严禁采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长江保护法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
长江保护法旨在保护长江资源,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推进?
针对这一问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表示:“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就是要以法律手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推进长江经济带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王善成说,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5年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这也进一步印证了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正确性。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各类生态要素紧密联系。”王善成表示,通过实施长江保护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资源环境状况,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记者 李睿宸 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