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开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修订)》省外调研工作

发布者:水事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5-05-12浏览次数:10

(通讯员 任玲仪)《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是中国省级湖泊保护条例的先行者,是湖北省湖泊保护步入法治轨道及法治化水平的标志。由于湖北省湖泊保护立法背景及湖北保护任务的变化,省人大已将《条例》的修改纳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推进立法调研工作,湖北水事研究中心特设专项调研小组,全力朝着成功纳入2026年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的目标迈进。2025423日至25日、56日至9日,湖北省水利厅领导及湖泊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省外立法调研活动。中心主任邱秋教授作为课题组负责人,带领课题组成员深入参与此次调研,前往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进行湖泊保护立法工作的专题调研,重点学习重点湖泊的保护经验与立法实践。

2025423日至25日,在江苏省的行程中,调研组实地考察洪泽湖三河闸、大堤碑园及退圩还湖工程,直观了解江苏在生态修复、防洪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座谈会上,江苏省水利厅介绍了 定空间、管空间、增空间的治理思路,分享《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洪泽湖保护条例》的立法经验,重点阐述名录动态调整、规划引领、系统治理及河湖长制五级责任体系。双方就 一湖一策与长远规划衔接、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平衡等问题深入交流。湖北团队表示,江苏在立法中兼顾公益性功能与资源利用、创新跨区域协同共治机制等做法,为修订《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提供了重要参考,尤其在名录动态调整标准、规划刚性约束等方面收获颇丰。


(江苏省调研座谈现场)

(三河闸工程调研现场)

56日至7日,调研组赴安徽水利大厦召开座谈会并实地考察巢湖保护治理情况。安徽省分享了湖泊岸线分区管控、名录动态调整及跨市河湖长制落实经验,重点介绍巢湖拆分划归合肥后统筹治理的实践,通过生态旅游、有机鱼养殖实现保护与开发协同。双方围绕住建部门职责界定、管理范围耕地退出机制、湿地保护与水利功能协调等问题展开探讨。安徽在《湖泊管理保护条例》中明确住建部门在城市湖泊管理中的责任,其 下游对接上游、左岸对接右岸的跨区域协作原则,以及文化赋能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为湖北河湖长制落实难、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提供了新思路。调研组表示,将借鉴安徽经验,强化条例中多部门协同条款,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安徽省调研座谈现场)

(引江济淮工程调研现场)

5 8 日至 9 日,调研组赴江西调研,先后考察南昌青山湖湿地公园、湖口县长江鄱阳湖水生生物保护基地及赛城湖幸福河湖建设,并与江西省水利厅座谈。江西介绍了 河长制 + 水文协作试点、跨省流域协同立法及 清河行动专项整治经验,分享在解决湖泊萎缩、排污治理、管理体制矛盾中的创新做法。双方就河湖划界情况、执法力量整合、法律责任落实等问题深入交流。江西在纵向五级河湖长体系基础上,推行多员合一生态管护、保留河道自然功能的工程建设理念,以及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柔性处理机制,为湖北破解城市湖泊开发限制、跨区域执法协调等难题提供了参考。调研组表示,将吸收江西 问题导向立法流域协同共治经验,完善湖北条例中动态监测、执法衔接及协同治理等条款。

(江西省调研座谈现场)

(青山湖湿地调研现场)

此次调研工作收获颇丰。通过对江苏、安徽、江西三省的实地考察与深入交流,湖北团队学习到了湖泊保护立法在流域协同治理、开发与保护平衡等多方面的宝贵经验。这为《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修订)》提供了丰富参考,有助于完善条例中的协同条款、开发利用条款等内容,推动湖北湖泊保护立法进程,提升湖泊保护法治化水平,更好地守护湖北的湖泊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