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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9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新建成的长江岸线景观带蓝天、美岸、绿水,生态景观如诗如画。视觉中国 资料图


2024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三周年,这部法律作为第一部流域立法,开创了我国建立流域治理体制的先河,为其他重要流域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1996年提出要为长江立法的学术主张,到202012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的24年里,现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的吕忠梅一直为长江立法鼓与呼,并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许多意见建议。对于这部付出了诸多心血的法律,吕忠梅和她的研究团队也一直在跟踪长江保护法实施的情况。

“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年来,这部法律规定的一些重大制度目标都有非常好的呈现。”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吕忠梅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评价说。不过,她同时也表示,仍有一些新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长江保护法设定的重大目标都有非常好的呈现

吕忠梅认为,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年来,法律规定的一些重大目标都有非常好的呈现,比如法律中确立“加强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立法目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原则,以及设定的空间规划、生物多样性指数、岸线管理规定、等等,为实施这些制度,各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的具体措施,比如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年禁渔”、化工园区搬迁等等。

“我们看到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干流已经达到II类水质,一些主要的支流水质也在变好。”吕忠梅说,长江“十年禁渔”的效果比想象的要快,在她的老家长江中游荆江河段,像江豚等一些已消失多年的水生生物现在又重新被公众看到。

这些变化在吕忠梅看来,是长江保护法实施效果的一种印证。不过,从法律实施三年的跟踪情况看,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问题。

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年来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问题

吕忠梅指出,长江保护法中设立的流域协调机制是流域保护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目前看,在流域协调机制方面,已有很多地方建立了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构建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再如,云贵川三省在赤水河流域建立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地方性的协调机制正在积极探索过程中,但是国家的流域协调机制到底应该怎么建、怎么运行,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吕忠梅说。

第二个问题是,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质明显改善的同时,一些小支流的水质改善仍不明显,原因是这些地方的治污措施、尾矿库治理、生态修复甚至禁渔措施等都还没有严格遵守法律,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去解决。

第三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实施后,生态恢复的效果比预想的要好,虽然全流域的鱼类种群和数量恢复还需假以时日,但在一些支流或湖泊中已经出现了超出一定水域承载能力的鱼类数量增长,进而造成新的生态失衡问题。如何从尊重生态规律的角度考虑进行生态性捕捞或者采取能够维持流域生态平衡的调控性制度安排,也是在法律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

吕忠梅还指出,虽然目前已经建立了长江流域司法联盟,但在生态修复、河道采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上,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有机衔接,在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的同时,妥善保护沿岸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还需要通过加强基础研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后完善相关立法。

吕忠梅认为,长江保护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流域立法,设立的很多制度都具有探索性,实施中出现一些新问题应该积极面对。“一方面我们的认知有限,另一方面,实践永远会跑在理论前面,所以针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还需要不断地跟踪研究,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方案。”


文章转载自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刁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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