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发表周汉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文章

发布者:水事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1-03-15浏览次数:175

近日出版的《中国水利》杂志2021年第4期发表湖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周汉奎文章:《深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促进湖北水利高质量发展》。全文如下:

深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促进湖北水利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周汉奎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法律,这部法律的制定施行,是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开启了全面依法护江的新纪元。湖北省水利厅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依法守护长江母亲河,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作出湖北水利人的积极贡献。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是湖北水利工作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作出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明确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的制度规定,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是湖北水利工作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是必须积极承担的政治责任、坚决完成的政治任务。

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是湖北水利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湖北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是三峡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生态地位极为特殊,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湖北省对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迅速作出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守护长江母亲河,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全省水利工作要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要求,认真履行长江保护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河湖管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洪涝灾害防御等各项工作职责,以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水利新贡献。

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是促进湖北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水利部门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力做好长江大保护各项水利工作,成功抗御水旱灾害,强力推进水利补短板建设,实现河湖长制提档升级,坚决守住水资源开发红线,有效提升水利脱贫攻坚成果,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使湖北水利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当前,进入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湖北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解决水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我们要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充分运用法治利器,系统性、整体性破解我省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与修复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实现湖北水利高质量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更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增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是广泛开展长江保护的普法宣传。加强法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长江保护法宣讲活动,教育和引导全省水利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增强长江保护的法治意识,提升支持法律实施的行动自觉。加强依法履职教育,提升部门执行力。通过专家解读、专题学习、集中研讨等方式,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全面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法律规定,细化分解具体职责,确保执行到位。加强以案说法,增强法治震慑力。认真梳理长江保护法有关涉水开发利用的禁止性、限制性、准入性规定和惩处措施,结合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宣传解读,向社会传递长江保护法强化刚性约束、坚持责任导向的要求,营造严格执法、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二是健全完善长江保护的法规制度。根据长江保护法的要求,结合湖北水情实际,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与构建功能完善的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合理高效的水资源利用体系、生态健康的水资源保护体系、科学法治的水利管理体系相适应、相配套的地方涉水法规制度。积极做好我省节约用水、湖泊保护、河湖长制、分蓄洪区安全建设等与长江保护法衔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的有关工作。尽快建立完善水安全保障、水资源保护、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流量等涉水规划和管控制度,健全有关水利法治体系和技术规范。

三是切实落实长江保护的责任机制。按照法定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在长江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推进河湖长制走深、做实、见效。建立完善重点河湖对口领导及省级联系单位动态补位、河湖长述职、河湖警长等制度。完善河湖长制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将联系单位履职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建立上级河湖长考核下一级河湖长工作机制。编制新一轮《湖北省河湖长制实施方案》和省级重点河湖“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修订“一河(湖)一策”技术指南。继续运用省河湖长令,强力推进打好碧水保卫战主题行动,夯实“一长(河湖长)、两员(保洁员、监督员)”长效管护机制,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河湖“清四乱”工作。同时,认真落实水资源管理、水灾害防御、水生态修复等各有关方面工作责任。

四是着力夯实长江保护的工程基础。全面实施《湖北省水利补短板强功能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长江保护奠定坚实的工程基础。加强“江河湖库”系统整治和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大力推进长江、汉江河道治理工程,重点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河势控制及岸坡治理、汉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进一步扩大泄洪通道能力;大力实施洪湖东分块安转等重要蓄滞洪区建设,持续开展重点湖区和易涝区防洪治涝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着力实施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进一步增强洪水调蓄能力;加强重点流域和区域山洪灾害防治,强化重点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洪水风险防控能力;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实施重点引调水工程建设,构建互联互通水网,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生态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抓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大别山、幕阜山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石漠化。

五是不断强化长江保护的监管执法。科学编制、尽快出台湖北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并切实实施。认真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组织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水许可管理,推进水量分配、水量调度工作,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加强生态用水保障。坚持节约用水,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备用应急水源建设。严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予以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严控河湖岸线开发建设,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依法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完成河湖确权划界工作,并实行严格保护,守住河湖生态底线。严格落实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水行政执法,把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占用河湖岸线、非法采砂等重点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重点,健全水政执法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强有力的水政执法,维护良好的长江水事秩序。

三、始终坚持务实重行,增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水利厅党组要牢牢扛起政治责任,把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作为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作为水利法治建设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工作、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具体抓、各有关方面协同抓的组织领导格局。要加强对全省水利系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是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梳理长江保护法规定的河道和湖泊保护、流域水量分配、生态用水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节约用水、河湖水系连通与修复、水土保持、采砂管理等各项水利工作职责任务,紧密结合湖北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和工作清单,做到“法定职责、落实措施、工作标准、责任人员、完成时限”“五落实”,提高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三是着力完善工作机制。按照长江保护法明确的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的规定和相关要求,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涉及水利部门职责任务的长江保护信息共享、区域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监管协作等体制机制,努力增强水利部门长江保护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有效性。

四是不断强化落实举措。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长期任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弘扬“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水利行业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坚持务实重行、久久为功,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工作落实见效。


文章来源:湖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